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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新源县那拉提草原山庄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62部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源县那拉提草原山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62部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源县那拉提草原山庄,住所地:新源县。法定代表人:胡玲,该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胡飚,该企业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62部队。住所地:新疆新源县则克台镇。法定代表人:乔新宇,该部队部队长。上诉人新源县那拉提草原山庄(以下简称那拉提山庄)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62部队(以下简称8662部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5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拉提山庄上诉请求:撤销新源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5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由于本诉与前一诉讼主张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所以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那拉提山庄向新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变更其与8662部队之间租赁合同的范围,8662部队返还其多交纳的14万元租金;2.本案诉讼费由8662部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那拉提山庄于2016年8月2日向新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8662部队返还其14万元不当得利,新源县法院作出(2016)新402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那拉提山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那拉提山庄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做出(2017)新40民终565号民事裁定,准予那拉提山庄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并撤销新源县法院(2016)新4025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那拉提山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退回那拉提山庄。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那拉提山庄在(2016)新4025民初2698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8662部队返还其14万元不当得利,本案其诉讼请求为判令8662部队返还其多交纳的14万元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那拉提山庄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又重复起诉,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上诉人那拉提山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艾力海木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 琪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