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疆国泓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耿晨燕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国泓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国泓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林永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耿晨燕,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国泓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晨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耿晨燕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03号天隆大厦1栋4层4A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4073**号,建筑面积35.9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新疆国泓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耿晨燕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03号天隆大厦1栋4层4A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20134073**号,建筑面积35.94平方米)的查封;终结(2015)乌中执字第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若昱审判员 韩春梅审判员 沙塔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