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3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殿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殿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殿亮,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居住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2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殿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殿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宋殿亮驾驶鲁H×××××/苏A×××××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阜阳市插花粮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宋殿亮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殿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宋殿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宋殿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宋殿亮驾驶鲁H×××××/苏A×××××重型半挂货车,沿阜阳市阜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东区插花粮站路段超车时,与在右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器官破裂出血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H×××××/苏A×××××重型半挂货车右侧前部与浙L×××××号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相吻合;事故发生时鲁H×××××/苏A×××××重型半挂货车的行驶速度为58km/h-60km/h。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殿亮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殿亮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鲁H×××××半挂牵引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宋殿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宋殿亮补偿被害人近亲属62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另行诉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殿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7]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凭证及谅解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7]病鉴字第17015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鉴字第154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殿亮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行经弯道时超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殿亮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人的上述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性,可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殿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晓倩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李 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田艳书 记 员  卢 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