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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艳申请执行曹永富、张冬梅、驻马店市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曹永富,张冬梅,驻马店市豪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永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花,职务经理。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执行费36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永富、张冬梅、驻马店市豪泰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且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永富、张冬梅、驻马店市豪泰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永富、张冬梅、驻马店市豪泰木业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