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李章芹、李国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李章芹,李国生,林州市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62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张献云,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爱喜,该社职员。被刘建生,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中石阵村前石阵自然村225号。委托代理人刘香生。被告李章芹,女,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国生,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州市东姚镇辛村。法定代表人王现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刘建生、李章芹、李国生、林州市恒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