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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小兰与王苹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兰,王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兰。被执行人王苹芬。申请执行人陈小兰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苹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15.69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苹芬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双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