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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陈长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长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300号罪犯陈长华,男,生于1976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汉刑初字第1号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二00四年十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七年六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九年三月、二0一0年十二月、二0一二年七月、二0一四年十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陈长华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长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三次记功。2017年7月被沙洋陈家山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罪犯病残鉴定表及老病残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长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亚军审判员  曹正祥审判员  崔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