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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薄利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浙江薄利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011号之一原告: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联科互动网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340559441K)。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弄**号**幢B320。法定代表人:徐瑶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薄利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6B05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临***号(1-2)(1-3)。法定代表人:陈军期。原告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薄利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39元,合计764元,由原告宁波联科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