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国民诉被告丛艳艳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国民,丛艳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382号原告:闫国民,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罗福沟乡。被告:丛艳艳,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原告闫国民诉被告丛艳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闫国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国民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