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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敏徐世义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敏,徐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929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敏,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潼南区小渡镇。被执行人:徐世义,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潼南区塘坝镇。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徐世义、郑敏责令退赔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世义、郑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案款23443.6元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且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仍未发现其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经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依法缴纳责令退赔是其应尽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缴纳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9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443.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23443.6元。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应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