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志阳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7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志阳,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居住地。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志阳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志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杜志阳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在天津市南开区汶水路宜川北里小区附近收购药品,在其租住地天津市西青区大明道营和园9号楼105室分类装箱后对外出售。2017年3月3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杜志阳租住地将其抓获,并查获尚未出售的多类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药品价格共计人民币221646.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志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志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志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其他材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出具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现场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杜某供述;物证被告人杜志阳所持有的药品实物照片、用于封装药品的工具实物照片;书证被告人杜志阳在天津承租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杜志阳供述及其身份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志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数额达221646.10元,被告人杜志阳通过QQ群和微信群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销售药品,并通过物流公司发送药品,其非法经营药品的规模较大,并从中获取较大利益,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志阳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杜志阳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志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杜志阳非法所得药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慧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紫剑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款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为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