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章耀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耀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耀辉,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6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耀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邦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耀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章耀辉在余干县城“亮行天下”网吧,发现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蓝色速派奇牌两轮电动车,遂将车推离并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及剪刀接好线,将车盗走。该电动车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1,690元。2.2016年12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章耀辉采用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在余干县城阳水沟“风云”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彭某1停放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1,9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耀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和彭某1陈述、视听资料及作案照片、鉴定意见、作案工具(帽子、耳罩、电动车、起子、剪刀)、扣押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耀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章耀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耀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章耀辉分别退赔江海勇被盗电动车折价款人民币1,690元、退赔彭奇奇被盗电动车折价款人民币1,9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