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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1、杨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556号原告:白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1,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2,女,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杨某1、杨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的起诉。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沛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