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杨某1、杨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556号原告:白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杨某1,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2,女,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杨某1、杨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的起诉。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沛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