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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戴志辉、邵宝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志辉,邵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08号申请人戴志辉被申请人邵宝库申请人戴志辉与被申请人邵宝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879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宝库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8-4-401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