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刑初67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家住建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熊砚芳,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根据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2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变诉[2017]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及辩护人熊砚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七八月,被告人欧某应聘到黄某等人开立的福建省泉州市惠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人员秦某(刑拘在逃)、“小莫”(身份不详)等向其传授诈骗技巧。后被告人欧某从网上下载女子照片,将QQ号、微信号设置成女性信息;再利用软件更改微信地理位置,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或交友软件,搜查、物色未婚男性;尔后,被告人欧某冒充女性与对方聊天、谈恋爱,借机骗取信任,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秦某,需要时由秦某与聊天男子通话;最后,被告人欧某等人以虚假的中奖信息,诱骗对方到虚假的彩票网站多彩娱乐(网址P6K.net)充值,投注购买时时彩。被告人欧某按投注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提成,由公司现金支付。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欧某在微信上(微信号×××,微信名Molly、刘某)成功添加本市谢某后,伙同秦某,采用前述方式诱骗谢某到多彩娱乐注册帐户。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24日,谢某通过支付宝转帐向该帐户充值人民币39210元,通过微信转帐、微信红包支付被告人欧某共计人民币27600元,再由被告人欧某向该帐户充值。被告人欧某再从谢某处套取帐户密码,将帐户交给公司“技术总监”余某(另案处理)负责处理。至案发时止,谢某的帐户余额为人民币40元。被告人欧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2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质证的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微信截图、支付宝转帐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银行帐户交易清单、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欧某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欧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熊砚芳据上请求对被告人欧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被告人欧某与他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诉人熊砚芳提出被告人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暂扣本院由被告人欧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六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谢玉群;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欧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谢玉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玉华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人民陪审员 杜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