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570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单瑞华,经理。被执行人: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姚港路6号方天大厦504室。法定代表人:成建武,总经理。南通迈拓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东视纺织印染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违约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供放置于南通市开发区竹行镇南通市立力钢丝绳厂内积压衣物、布料等纺织品用于抵债,申请人认为该积压纺织品陈旧不堪、难以变现,不足以抵偿本案执行案款,坚决不同意以上述纺织品抵债,且不要求法院处置。现被执行人公司已停止营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通东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47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