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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平与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1民初969号原告:朱平,女,1969年生。被告: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达,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平与被告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从原告工资中扣的养老保险款400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来被告公司打工,担任电缆制造工作,2016年11月份被告公司停产原告离开了该公司,在交社保金时发现被告从2015年7月份到2016年11月共11个月扣原告的养老保险钱,每月235.49元,共计4003.33元,没有交到社会保险公司,原告只好个人垫付了养老保险钱。原告去铁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因超出了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被告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扣除了原告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金,应及时交给社会保险部门,而被告并未交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判决如下:被告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平400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力达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竹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