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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海涛与马晓龙、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涛,马晓龙,吴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619号原告:宋海涛,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马晓龙,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吴双,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宋海涛与被告马晓龙、吴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马晓龙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