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回东与周庆平、雷世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东,周庆平,雷世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4297号原告:回东,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雨,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庆平,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荣(周庆平妻子)。被告:雷世荣,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周庆平。原告回东诉被告周庆平、雷世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回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雨、被告雷世荣并代理被告周庆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赔偿损失1405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间,被告在大连西岗信息平台发布“民房急售”信息,出售位于庄河市青堆镇西街道房屋,即案涉房屋,面积110平米、厦子60平米。2017年4月23日,经中间人张复军介绍,原告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原告愿以15万元价格购买此房屋,包括110平米砖混房屋四间及55.8平米厦子,被告同意出售,并在当日由原告向被告交付5000元预约款。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到庄河市青堆镇西街社区办理房屋买卖契约时,被告儿子周义刚称厦子是临建没有房照,并向社区交了500元罚款。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剩余房款145000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原被告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买卖不包括厦子,厦子是别人的名头,厦子有房照。原告认为,被告在双方履行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从而使原告不能达到房屋买卖目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买卖的房屋并没有厦子,原告说在买卖过程中告诉他有一个厦子并且有房照,如果是这样的话,当他发现没有厦子的时候,他应当停止买卖行为,而他继续了买卖行为,把双方买卖行为办的比较顺利。我们卖房子给他,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被告长子周义刚在大连西岗信息平台发布“民房急售”信息,内容为:“庄河市青堆镇西街道有一栋三五间的房要出售,面积一百一十平,厦子六十平,面积110平米、厦子60平米,厦子也有房照,独门独院,联系电话1335400****,有诚意买的,电话里谈或者看房谈”。上述“民房急售”信息所述房屋为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青堆镇华西路53号房屋,即案涉房屋。原告得到“民房急售”信息后,经中间人张复军作中间人,于2017年4月23日,原告父亲周允亭与被告周庆军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前约定”,其内容为:“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前,卖房人保证房屋基本面貌及房照等证件完整,卖房人违约,预约金双倍返还买房人,买房人违约,预约金无理由地归卖房人所有及支配,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2017年4月27日,原告以其母亲刘兰的银行卡汇给被告长子周义刚购房款145000元,当日,原、被告到青堆镇西街社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由社区工作人员赵厚恩填写《房屋买卖契约书》,主要内容为:立房屋卖契人周庆平情愿将自己的房屋卖与回军,房屋坐落于庄河市青堆镇西街社区跃进组,面积110.20平方米,间数4间,四至为:东至本山墙外基石,西至本山墙外基石,南至本房前墙外6.70米本滴水0.50米。该《房屋买卖契约书》“价格”栏中未写价款系空白。同日,原告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2017年5月18日又缴纳印花税5元及契税1320元。诉讼中,被告称案涉房屋已交付给了原告,而原告称没有交付。原告提供的证人赵复军、赵厚恩到庭作证。赵复军证实:我当时是他们两家房屋买卖的中间人,是回东打电话说他要买房子,我告诉说周义刚有房卖,回东问我多少钱,我说听周义刚讲要16万元加上厦子一起卖,他又说能不能便宜点,后来我就联系周义刚,后来周义刚跟我说连房带厦子还有前后院地共计15万元。之后,在周庆平家,周庆平和他儿周义刚都在场,回东他父亲回允亭在场,我作为中间人,当场讲好了房子和厦子还有前后院地共计15万元,周庆平收了老回家交的5000元预付款,当时还签个约定。赵厚恩证实:我在庄河市青堆镇西街社区工作,具体主管房屋买卖。回东跟周庆军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况我清楚,周庆军家卖的房屋包括房西头的厦子,但具体价格我不清楚。当初是周庆军的儿子周义刚来社区找我办这个事,周义刚当时说有厦子,我问他厦了有没有手续,周义刚说没有手续,是临建,还向社区交了500元罚款。所以我在填写《房屋买卖契约书》时就没有写厦子,因为临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该房屋申建表的平面图上房屋西边没有这个厦子。后来我到现场核实,该房屋的西边确实有一个建筑物,是周庆军哥哥周庆祥的房子,有手续。另查,案涉房屋西边相邻建筑物是周庆军哥哥五保老人周庆祥的房屋,建筑面积40.6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庄房权证庄私字第×××。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民房急售”信息、“房屋买卖前约定”、收条、《房屋买卖契约书》、证人赵复军、赵厚恩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进行案涉房屋买卖时,未签订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虽签订过“房屋买卖前约定”,但未有房屋价款及买卖标的物状况的约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又未有买卖价款的约定内容。根据被告长子周义刚在大连西岗信息平台发布的“民房急售”信息,结合证人赵复军、赵厚恩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房屋包括厦子,现被告未能将约定的厦子连同房屋出售给原告,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15万元、赔偿因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印花税及契税等支付的费用140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1万元违约金,符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前约定”的约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称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的相关证据,视为未交付。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回东与被告周庆平、雷世荣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周庆平、雷世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回东已交付的购房款15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4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