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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谢玉眉、李继英、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洪波,袁亚玲,杨晓东,谢玉眉,李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琴,公司常务经理。被执行人李洪波,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袁亚玲,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谢玉眉,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继英,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洪波、袁亚玲、杨晓东、谢玉眉、李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