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周旋贩卖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583号罪犯周旋,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原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苏02刑更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周旋属累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3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也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