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长江与何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江,何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1876号原告:孙长江,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被告:何子祥,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原告孙长江诉被告何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子祥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与原告均为借贷宝的实名注册用户。2016年7月14日被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出借给被告四笔款项共计27000元,分别为7000元(约定2016年7月29日还款)、2000元(约定2016年8月14日还款)、10000元(约定2016年7月21日还款)、8000元(约定2016年8月14日还款),上述款项均约定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账户。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完全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原告提供:借出协议、转账记录等。被告何子祥未作答辩,亦无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出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借出27000元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被告借款逾期不还,应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法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何子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子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孙长江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90元由被告何子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名态审 判 员 王 仓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马稷良书 记 员 黄桂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