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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扬诉被告李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李思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397号原告:高扬,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雄县昝岗镇邢岗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杨华,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思斌,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日兴镇燎原村*组。原告高扬诉被告李思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思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扬撤回对被告李思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高扬负担。审判长  金卫东审判员  高建平审判员  翟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化丹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