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朱维邦、周政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维邦,周政呈,杭州万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838号申请执行人朱维邦,男,1940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周政呈,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杭州万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432室,组织机构代码:586510621。法定代表人周政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朱维邦与周政呈、杭州万普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03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