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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某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3执637号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某阳本院执行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周某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周某阳自动履行,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