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何林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何林玉,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羊场煤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电信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81173J。法定代表人:徐文发,系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林玉,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盘县。原审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羊场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羊场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0566027R。负责人:令狐荣金。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林玉及原审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羊场乡羊场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权审判员 程 瑶审判员 浦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梦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