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得臣与周成立、李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臣,周成立,李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541号原告:杨得臣,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周成立,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李燕,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臣诉被告李燕、周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天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秀山人民陪审员 徐永刚人民陪审员 于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