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孔建丽与耿雨、崔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建丽,耿雨,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建丽,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运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雨,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运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涛,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运城市。再审申请人孔建丽因与耿雨、崔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孔建丽与被申请人耿雨、崔涛民间借款纠纷-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晋08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孔建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2、改判再审申请人孔建丽不承担给付被申请人耿雨40000元。3、改判由被申请人崔涛偿还耿雨40000元及利息。理由主要有: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上诉人孔建丽提供崔涛病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病历没有写明服药原因,不能证明因债服毒,一审法院的基本事实正确。崔涛借款时用房产证作抵押,孔建丽是知道的”。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以上的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特别是”崔涛借款时用房产证作抵押,孔建丽是知道的”这一事实二审认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注意原一、二审的认定:(一)原一审法院认为,崔涛向被申请人耿雨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因此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而此借款行为发生在与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原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孔建丽提供崔涛病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病历没有写明服药原因,不能证明因债服毒,一审法院的基本事实正确。崔涛借款时用房产证作抵押,孔建丽是知道的”。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借款事项不知情、以及崔涛的借款为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维持一审原判。从以上认定不难发现适用法律错误之处。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本案中,耿雨只提交了由崔涛出具的借条,而未提交由申请人孔建丽和崔涛共同签署的房产抵押合同。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二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证据,同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崔涛从被申请人耿雨处所借债务从未向申请人征求过意见,申请人也从未见过该40000元的借款,更没有花过崔涛一分钱,即崔涛的借款没有经申请人知情和事后同意。因为申请人孔建丽在2014年10月就与崔涛因感情破裂双方各自生活,互不相干。2015年8月,崔涛服毒自杀,申请人抢救后问其原因才知,崔涛染有赌博恶习,自杀系被债主所逼而一死了之。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崔涛协议离婚。且崔涛在一审中始终承认借款用于赌博且申请人并不知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在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经申请人所知和被申请人崔涛法庭中的陈述,其向耿雨所借的40000元全部用于赌博的违法活动,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且申请人提交过申请人与崔涛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崔涛明确陈述了其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而崔涛也在一审中始终承认借款用于赌博且申请人并不知情。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提供崔涛服毒自杀在医院治疗后的录音文件作为新证据,证实崔涛是因债服毒,且借款均用于赌博。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的再审立案条件,恳请法院依法对本案立案再审,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债权人)耿雨就申请人孔建丽与被申请人崔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崔涛以个人名字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孔建丽也未能证明耿雨和崔涛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孔建丽与崔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崔涛向耿雨借款时,耿雨知道该约定的,以崔涛所有的财产清偿。申请人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崔涛向耿雨的借款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赌博活动中所负债务,孔建丽试图证明崔涛是为还赌债向耿雨借的款,也并不是在赌博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综上,再审申请人孔建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孔建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秦颖审判员何炳武审判员成堃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莉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