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舟山市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舟山市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吴军,郑虔,於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文化路1号。负责人:王伟,行长。被执行人舟山市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兴普大道338号舟山海中洲国际广场西楼703室。法定代表人:郑虔。被执行人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松山村。法定代表人:於跃平。被执行人吴军,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郑虔,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於跃平,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吴军、郑虔、於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9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建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