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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大同市矿区法定代表人:王胜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怀刚。被执行人: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大同市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赵石仁、武建兵工资3714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