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臧晶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晶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1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闫绍田,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兰家庄村二区*排*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顺权(原告之子),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臧晶磊,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6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天津鑫鹏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津H×××××号汽车一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鑫鹏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津H×××××号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敖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