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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福乾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福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福乾,男,1975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漳浦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福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闽0622刑初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福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叶福乾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叶福乾,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事实��一、2016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叶福乾和同案犯陈某(已判刑)乘坐同案犯邱某麟(已判刑)驾驶的邱某麟所有的闽E×××××小轿车(已判没收)从漳浦县携带撬锁工具到云霄县城盗窃。当天中午,在云霄县“帝景湾”小区,叶福乾与陈某下车寻找作案目标,由陈某撬开罗某1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车牌为闽E×××××本田摩托车,后由邱某麟驾驶该部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驾驶的闽E×××××小轿车留下给叶福乾和陈某使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16元。二、2016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叶福乾和陈某驾驶邱某麟提供的闽E×××××小轿车到云霄县翠峰华庭小区,由叶福乾到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摩托车,由陈某驾驶该部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60元。三、2016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叶福乾和陈某乘坐邱某麟驾驶的车再次从漳浦县到云霄县泰景明珠小区,叶福乾和陈某下车进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分别盗窃吴某停放的一辆车牌为闽E×××××五羊摩托车,及罗某2停放的一辆车牌为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后由叶福乾、陈某各骑一辆盗来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闽E×××××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24元,闽E×××××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92元。原判认定的事实依据:有被害人罗某1、罗某2、吴某、方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相关移交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叶福乾到案经过、失窃车辆的相关登记等信息、监控视频截屏图片14张、叶福乾的��科(劣迹)查询表、有关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云霄县价格认定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同案犯陈某、邱某麟供述及被告人叶福乾的相关具体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叶福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292元,数额较大,系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叶福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叶福乾又具有其他犯罪前科,系多次盗窃,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叶福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叶福乾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叶福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叶福乾与同案犯陈某、邱某麟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1人民币5616元、方某人民币10260元、罗某2人民币7992元、吴某人民币8424元(陈某、邱某麟已经生效判决责令共同退赔)。上诉人叶福乾提出的上诉理由:1、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事实;2、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盗窃事实摩托车的鉴定价格偏高;3、其参与其它盗窃事实属从犯。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叶福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叶福乾提出的上诉理由:1、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事实;2、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盗窃事实摩托车的鉴定价格偏高。经查,原判认定叶福乾参与第一起盗窃事实,有叶福乾的具体供述,2016年9月10日早上,其找陈某聊天,两人聊到最近赌钱都输钱,商量到云霄看看能不能偷到摩托车卖了换钱。后来陈某就带着撬摩托车的工具与其一起找到邱某麟。在往云霄路上,其在车上有和邱某麟说到云霄逛逛看,言外之意就是到云霄偷摩托车,当时邱某麟也没说什么。车开到云霄,过一座大桥,其和陈某让邱某麟停车,其和陈添利到大桥边的一栋小区(帝景湾小区),他们看到一辆蓝色的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上去将摩托车撬开骑出来,其站在一边。陈某出来之后将摩托车开往邱某麟停车的地方,其就走了过去,陈某叫邱某麟将摩托车开走,邱某麟就将��车留下开着偷来的摩托车离开,叶福乾该供述具体时间、地点、事由经过等与同案人陈某、邱某麟供述叶福乾共同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事实经过等可互相印证,且叶福乾又有到该起作案现场进行辩认、确认,足以认定叶福乾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事实;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盗窃事实摩托车的鉴定价格,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综上,叶福乾分别提出: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事实,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盗窃事实摩托车的鉴定价格偏高等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叶福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292元,数额较大,系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叶福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叶福乾又具有其他犯罪前科,系多次盗窃犯罪,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叶福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叶福乾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云霄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具体事实、情节,依法对叶福乾进行定罪、处刑并处罚金、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均是正确。叶福乾分别提出:其没有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盗窃事实,原判认定的第二起盗窃事实摩托车的鉴定价格偏高,其参与其它盗窃事实属从犯等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永明审 判 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潇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