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佳奇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奇,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2129号申请人:李佳奇,男,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上海沪泽律��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荣,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李佳奇与被申请人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佳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爱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