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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晓与李斌、贺孝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李斌,贺孝容,王新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303民初2699号原告:徐晓,男性,汉族,1973年06月29日出生,住第三人:王新芬,女性,汉族,1950年0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21号1单元5楼1号,其他。被告:李斌,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被告:贺孝容,女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王新芬,女性,汉族,1950年0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21号1单元5楼1号,其他。被告:李斌,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被告:贺孝容,女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其他。第三人:王新芬,女性,汉族,1950年0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21号1单元5楼1号,其他。被告:李斌,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被告:贺孝容,女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本院在审理徐晓与贺孝容,李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徐晓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印戳)书记员吴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