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晓与李斌、贺孝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李斌,贺孝容,王新芬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黔0303民初2699号原告:徐晓,男性,汉族,1973年06月29日出生,住第三人:王新芬,女性,汉族,1950年0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21号1单元5楼1号,其他。被告:李斌,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被告:贺孝容,女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第三人:王新芬,女性,汉族,1950年0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21号1单元5楼1号,其他。被告:李斌,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被告:贺孝容,女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其他。第三人:王新芬,女性,汉族,1950年05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21号1单元5楼1号,其他。被告:李斌,男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被告:贺孝容,女性,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一路c栋2单元,其他。。本院在审理徐晓与贺孝容,李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徐晓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印戳)书记员吴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