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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史庆平与陈琳陈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庆平,陈琳,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史庆平,男,193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陈琳,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庆平与被执行人陈琳、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