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陶文理、闫卫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理,闫卫敏,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陶文理,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执行人:闫卫敏,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车站新村1栋4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文理、闫卫敏与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紫金城4栋房地产尚未在铜陵市义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初始登记;申请执行人陶文理、闫卫敏亦撤回了要求被执行人铜陵开发区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坐落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紫金城4栋1503号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706执204号案件中关于办理坐落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紫金城4栋1503号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