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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贾国滨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9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星宇,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利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国滨,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鲍奕霖,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宁津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启,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云,北京市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睿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及辩护人赵利建、田丽萍、李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季星宇在担任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支持顾问岗位期间,伙同被告人贾国滨,在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楼内,利用被告人季星宇审核快车罚款单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的手段,骗取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43000元。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季星宇在担任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支持顾问岗位期间,伙同被告人鲍奕霖、陈启,在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楼内,利用被告人季星宇、陈启审核快车罚款单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的手段,骗取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600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被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启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民警传唤到案;在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鲍奕霖到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涉案钱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定罪处罚。被告人季星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系接到公司电话后主动到公司接受处理,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季星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家人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大部分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季星宇从轻处罚。被告人贾国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实质异议。被告人鲍奕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鲍奕霖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鲍奕霖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启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本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季星宇在担任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支持顾问岗位期间,伙同被告人贾国滨,在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楼内,利用被告人季星宇审核快车罚款单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的手段,骗取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43000元。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季星宇在担任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支持顾问岗位期间,伙同被告人鲍奕霖、陈启,在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楼内,利用被告人季星宇、陈启审核快车罚款单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的手段,骗取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6000元。2016年8月,被告人季星宇主动向公司交代上述行为,并提供了供公司开展调查的材料。同年11月22日,季星宇接到公司电话后配合调查并被民警抓获。当日,被告人贾国滨亦接公司电话后配合调查并被民警抓获。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启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民警传唤到案。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鲍奕霖到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涉案钱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的供述,证人唐某、蔡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伪造单据明细列表,汇款情况说明,罚款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缴款书,微信与支付宝付款明细,到案经过,谅解函,退款凭证,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骗取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星宇、贾国滨、鲍奕霖、陈启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鲍奕霖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联系司机及制作伪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根据其所起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鲍奕霖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季星宇、鲍奕霖、陈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贾国滨主动配合本单位调查,虽不认定为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四被告人共同退赔涉案赃款,被害单位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均不同程度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星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鲍奕霖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三、被告人陈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四、被告人贾国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樊 强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