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与萨日娜、巴图德力格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萨日娜,巴图德力格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625号原告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住所地正蓝旗上都镇。法定代表人玛希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超,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萨日娜,女,1969年4月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巴图德力格尔,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本院受理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诉被告萨日娜、巴图德力格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负担。审判员 那 斯 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达巴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