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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文华、徐文斌与赵利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徐文斌,赵利俊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302号原告:张文华,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内蒙古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文斌,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娟,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内蒙古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利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徐文斌诉被告赵利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华、徐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孔明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