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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与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117685850(1-1)。主要负责人:张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易昌应,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昌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224-4。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泥汊支行与易昌应、陈昌翠、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易昌应名下所有的皖BCS8**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