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彬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彬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388号罪犯黄彬,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苗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大专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黄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来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9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3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3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2017)中狱减字第36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继兰、李某1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欧传霞担任法庭记录。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韦某、邓某,刑罚执行���关代表李某2、周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彬的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未发现不当之处。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彬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获奖励分127.5分;获2015年度劳动能手、2016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彬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