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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与丁伟峻于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峻,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丁伟峻,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科技大厦18楼,经营场所信谊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号:55325521-4。法定代表人:罗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丁伟峻与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国广场3#楼10层1014(原房号3#楼10层1006)房屋,查封期限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