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燕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8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燕,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燕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陈某(已判刑)建立“3紫金王朝”、“4巫山云雨”、“8浮生若梦”、“11视频营”等微信群。期间,被告人陈燕加入上述微信群并担任管理人员,对上述微信群进行管理,且在微信群内发送淫秽视频文件。经鉴定,被告人陈燕发送的淫秽视频文件中,有67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案发后,被告人陈燕于2017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讯不到案,后又于2017年4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照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唐某1、王某、曾某、潘某、陈某、唐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提取拍摄记录表、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微信群组中担任管理人员且发送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燕被抓获归案后,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随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但不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性质及被告人陈燕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燕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林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忠展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