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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王云芳与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芳,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818号原告:王云芳,女,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现住。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法定代表人:谭延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芳与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云芳、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至2009年8月,原告在被告居民委员会建大庙时从事烧水工作,共计工作105天,每天工资30元,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15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诉。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被告的账目以淄川经济开发区记账中心的账目为准,本案原告的工资没有入账,被告不清楚原告干的活,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是2009年的工资,村里已经换了好几届领导,而且没有入账,不予认可。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9年5月至8月份被告建大庙时,原告王云芳从事烧水工作,共计105天。日工资3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2014年1月22日,时任被告村委委员谭利、谭延栋及建大庙的负责人谭秀慧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建大庙时从事烧水工作105天,日工资3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31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1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芳3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西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寅审 判 员  徐修旭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