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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有言与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457号郑有言、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有言与被执行人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444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有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5987.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4963.00元(包括上述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24.00元。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