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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904号罪犯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女,1948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3)柳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本院于2009年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经本院于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刑一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11月9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对罪犯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3月、11月,2016年3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丽阿依木.木苏拉洪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