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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冷伟、李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伟,李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772号申请人:冷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前进,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冷伟与被申请人李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5幢35层3501房屋。申请人提供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前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5幢35层3501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编号:11417657;建筑面积187.5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房屋由李前进继续使用,不得转让、过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