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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女,1994年1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汉族,专科文化,系个体劳动者。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其放在电视柜上的两条黄金项链,放在衣柜内的一个黄金手镯(共价值人民币7861元)拿走。作案后,部分赃物被其销赃得款后用于归还贷款。案发前,部分物品被其秘密归还被害人,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谭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及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前主动将部分赃物归还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晓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