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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永惠申请执行范林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3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惠,范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曾永惠,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林辉,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永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林辉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县门面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曾永惠。因被执行人范林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林辉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县门面一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荣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