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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厦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厦泽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民终2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法定代表人:邱学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镔,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厦泽,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理人:邱某,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嶝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厦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嶝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改判驳回王厦泽的起诉。2.判令王厦泽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问题,本案补偿款分配方案由小嶝社区居委会依民主程序自治决定,体现集体意志,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本案依法不属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具体如下:(一)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对此亦予确认。讼争补偿款归小嶝社区集体所有,小嶝社区集体有权依法对该补偿款行使权利,要分多少、谁多谁少,由小嶝社区集体内部自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请求分配补偿款的“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平等性不等于补偿款分配的绝对平均。作为集体财产,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应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管理方式处理,由小嶝社区居委会自主决定。(二)小嶝社区补偿款分配方案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当事人对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有异议,主张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的,由组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上述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典型模式,即:补偿分配方案确定后,认为自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确认分配资格、并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补偿分配方案分配补偿款。此外,未见人民法院受理该类纠纷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分配方案中产生的履行或者侵权争议,但对于分配方案本身的对与错、金额的多与少、变更或撤消与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就本案而言,双方对于王厦泽作为小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分配补偿款这一点并无争议,小嶝社区居委会并未侵犯王厦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嶝社区是否应该按照10800元/人的标准向王厦泽分配该笔补偿款,其实质在于对补偿款分配方案确定的“外嫁女生的小孩户口在本社区的享受本社区居民的一半”这一分配标准的不满,王厦泽诉求实际上要求变更或撤消小嶝社区补偿款分配方案。但补偿款分配方案只能是评判诉请是否合法合理的根据而不能是法院审查是否合法的内容,人民法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三)案涉补偿款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补偿款分配方案的确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性质和原则处分,必须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况、土地承包情况、家庭成员情况、户籍户口情况,甚至一些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区别于共有、合伙等民事关系。就本案而言,王厦泽父亲王某虽将户口迁入小嶝社区,但不符合“有女无儿或儿子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之情形,经小嶝社区居委会依民主程序自治决定,王某不具备小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小嶝社区居委会认为王厦泽应享受半份的补偿款,并非基于王厦泽的小孩的地位,不是侵害儿童的平等权益,其出发点在于对小嶝社区像王某这类“空挂户”大量存在的通盘考虑,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即便一审法院认为补偿款分配方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也应以向人民政府发司法建议等形式进行干预,而非直接裁判。二、王厦泽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小嶝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1月5日便发布《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公布每个人可以领取的具体款项。王厦泽父母在办理补偿款存款单领取手续时,便知道其具体分配的补偿款数额。王厦泽直至2017年2月份才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仅凭王厦泽庭审时的陈述,便确定所谓的领取补偿款存款单日(2015年3月12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未免有失偏颇,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王厦泽辩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小嶝社区居委会在上诉状中列举的法律条文引述不全,曲解了法律法条的含义。小嶝社区居委会认为征地补偿款分配谁多谁少由其自行决定,没有法律依据,王厦泽应当享受平等分配补偿款的权益。且王厦泽之母邱某的户口从其出生至今从未迁出小嶝社区,不存在外嫁,不属于“外嫁女生的小孩户口在本社区的享受本社区居民的一半”的情形。诉讼时效应当自王厦泽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王厦泽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王厦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嶝社区居委会支付王厦泽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共计5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2.由小嶝社区居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厦泽之母邱某是小嶝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厦泽2002年10月13日出生后户口即随母邱某落户在小嶝社区居委会,王厦泽户口落户在小嶝社区居委会时间早于小嶝社区海域退养时间和大嶝盐场收储用地征收时间。2015年1月5日,小嶝社区居委会、小嶝社区党支部提出《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分配方案》,2015年1月7日小嶝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界定了可分配、不可分配和暂不分配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的对象。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外嫁女户口在本社区享受与本社区居民同等待遇,生的小孩(子女)户口在本社区享受本社区居民的一半。嗣后,小嶝社区居委会公示了可分配补偿款对象名单和金额,于2015年3月12日发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款10800元/人,但仅发给王厦泽补偿款5400元。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对于王厦泽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王厦泽提出王厦泽及父母于2015年3月12日拿到补偿款存款单时才知道被侵权。小嶝社区居委会提出王厦泽应该有看到公示,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领取补偿款存款单之前都要进行登记,王厦泽在领取补偿款存款单之前就已经知道其分配额度,自2015年1月5日就知道其权益被侵犯,王厦泽称其2015年3月12日才知道权益被侵犯是撒谎。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小嶝社区居委会未能对所主张的王厦泽在2015年3月12日之前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加以举证证明,对小嶝社区居委会的上列事实主张不予采信,对王厦泽提出的王厦泽及父母于2015年3月12日拿到补偿款存款单时才知道被侵权的事实主张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王厦泽之母邱某是小嶝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厦泽2002年10月13日出生后户口即随母邱某落户在小嶝社区居委会,王厦泽户口落户在小嶝社区居委会时间早于小嶝社区海域退养时间和大嶝盐场收储用地征收时间,王厦泽在小嶝社区海域退养、大嶝盐场收储用地征收之前已原始取得小嶝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厦泽与小嶝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样有参与分配小嶝社区海域退养、大嶝盐场收储用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小嶝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经民主程序有权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制定的补偿款分配方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王厦泽及父母于2015年3月12日拿到补偿款存款单时才知道小嶝社区居委会少分配给王厦泽补偿款,因此,小嶝社区居委会以王厦泽2017年2月份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厦泽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王厦泽请求判令小嶝社区居委会支付王厦泽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共计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厦泽要求小嶝社区居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应按规定由当事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支付王厦泽小嶝社区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及大嶝盐场收储用地补偿款共计54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王厦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厦泽负担2.05元,由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2.95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二审中,小嶝社区居委会提供:1.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单、小嶝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签到表,证明2015年1月7日邱某作为居民代表参加补偿款分配方案表决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参与投票表决补偿款分配方案;2.2015年1月25日海域退养综合补偿款公示照片,证明2015年1月25日小嶝社区在社区活动中心外墙张贴写明可分配家庭成员及可分配份数等信息的表格。上述两份证据证明王厦泽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王厦泽质证认为,1.签到表的真实性不认可,王厦泽的母亲叫做邱某,而签到表上写的是邱美惠,不清楚邱某是否在该签到表上签字,而且现在邱某精神也有些问题;报告单的真实性不清楚,盖章处也没有日期;2.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王厦泽确实不清楚公示的事情,是拿到补偿款存款单才知道的。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小嶝社区居委会对一审判决认定小嶝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3月12日发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款10800元/人有异议,认为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参与分配,但实际上不是每个人都平均发放108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小嶝社区居委会关于补偿款分配方案由其依民主程序自治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小嶝社区居委会有权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款分配方案,但应以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小嶝社区居委会对王厦泽作为小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持异议,无论王厦泽之父王某是否具备小嶝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不应作为减损王厦泽权益的合法理由,王厦泽依法理应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小嶝社区居委会对王厦泽减半分配补偿款,损害了王厦泽的合法权益。王厦泽要求小嶝社区居委会足额支付补偿款,应予准许。再次,关于王厦泽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补偿款发放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虽然小嶝社区居委会称其已于2015年1月份公示补偿款分配方案及每人可以领取的具体款项,且领取补偿款存款单之前都要进行登记。但是,小嶝社区居委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5年3月12日前王厦泽已得知其具体分配的补偿款数额。而且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小嶝社区居委会的自治约定,补偿款未实际发放前,王厦泽尚未遭受实际损害。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王厦泽领取补偿款存款单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算,小嶝社区居委会主张王厦泽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小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颜映红审判员  胡林蓉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仁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